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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全省一批重点企业、高新技术企业实行“直通车”审批办法的通知(试行)
各市、州、县外事办公室(局)、科技局、商务局、国资局,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,有关企业: 2001年以来,我省先后两次对一批重点企业和机电产品进出口企业实行“直通车”审批办法,较好的推动了企业向外发展,促进了企业与国外的交流与合作。但是,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,一方面,有的“直通车”审批企业改制后其所有制性质发生了变化,由过去的公有制企业转变为非公有制企业;有的“直通车”审批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而破产、转产或已分解为若干企业;另一方面,随着一批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迅速发展,其产品的转化、创新和出口成效显著,与境外同行业交流与合作明显增加。因此,为促进我省“三个三工程”建设,进一步完善“直通车”审批企业的机制,规范企业的外事管理,鼓励企业“走出去”,加快实施“中部崛起”的战略目标,我们对全省实行“直通车”审批的企业进行了调整,现将具体办法通知如下: 一、实行“直通车”审批的范围 这次调整“直通车”审批的对象是全省80家规模较大、效益较好、出国任务较多和出口创汇额度较高的大型国有企业、国有控股企业、国有股份制企业和具有较大规模的非公有制企业,包括经国家、省认定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,部分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重点机电产品进出口企业(具体名单附后)。 二、出国(境)报批程序及管理办法 根据《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<湖北省市厅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>》(鄂办发[2006]25号)中按照因公出国(境)人员出访任务的性质和因公出国(境)审批部门的职能分工,实行“直通车”审批企业人员出国(境),直接报送省级有出国(境)审批权的部门审批。其原则分工和报批程序是: (一)“湖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”等12家省管企业董事长(总经理)和党委书记因公临时出国(境),由企业向省政府请示,送省外办审核后,报省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审批。企业其他人员因公临时出国(境),报省外办审批。 (二)“湖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”等国有企业、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股份制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(境),根据出访任务的性质,开展商务活动的,由企业报省商务厅审批;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的,由企业报省科技厅审批;其他任务报省外办审批。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(境),须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,以企业名义申报。 (三)非公有制企业的人员因公临时出国(境),根据出访任务的性质,开展商务活动的由企业径报省商务厅审批;开展科技交流的由企业报省科技厅审批;其他任务报省外办审批。 (四)武汉市的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(境),凡报省商务厅、省科技厅或省外办审批并下达出国任务批件的,在省外办办理其护照(通行证)、签证手续。 三、企业因公临时出国(境)人员办理一次审批多次往返签注手续 (一)企业人员出国,因任务需要可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有效的审批手续。由企业提出人员名单,附国外邀请函(邀请函须说明出国人员因任务需要一年内经常往返同一国家的理由)报省外办审批。 (二)企业人员赴香港或澳门,因任务需要,可办理一年期、半年期、三个月多次往返签注的审批手续。由企业提出人员名单,附香港、澳门的邀请函(邀请函须说明办理一年期或半年期或三个月多次往返签注的理由),报省外办审批。办理赴港澳多次往返签注的人员主要是企业的产品推销、与境外合作项目有关的人员和少量高层管理人员,其办理多次往返签注的条件和要求是: 1.办理一年期,企业年出口创汇额度达500万美元以上,人员每年3-5名。 2.办理半年期,企业年出口创汇额度不少于100万美元,人员每年8-10名。 3.办理三个月多次往返签注手续的,根据任务需要报批。 4.如系工程合作项目,其建设时间在一年以上,多次往返签注的名额按任务需要申报。 四、中央在鄂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(境)审批办法: 涉及中央在鄂的“直通车”审批的国有、国有股份制或国有控股企业,按照企业干部管理权限,经其主管部门委托同意,需要在我省办理因公临时出国(境)审批及护照(通行证)、签证手续的,统一到省外办办理。 五、关于“直通车”审批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(境)的审查手续,省委组织部已授权企业审批的,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;没有授予审批权限的非公有制企业,按照省委组织部、省外办、省公安厅印发的《关于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因公临时出国(境)审查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(鄂组通[2004]58号)文要求,到当地具有审批权的外事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;国有企业、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股份制企业人员的出国(境)审查手续,仍按省委组织部现行有关规定办理。 六、“直通车”审批办法的工作要求 (一)实行“直通车”审批企业组织团组和人员出国(境),必须是本企业的人员,不得为与企业无关的人员改变身份办理出国(境)审批手续。 (二)企业人员办理出国(境)手续实行“专办员”负责制。“专办员”要有严格的外事纪律和政策观念,熟悉有关外事业务,了解出国(境)审批程序,做到报送材料齐全、规范,与出国(境)审批部门密切配合,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。 (三)企业对出国(境)人员要严格把关,按政策规定办事,按任务要求定人。对弄虚作假、违反外事纪律和政策法规的,审批机关将予以从严查处。 (四)“直通车”审批企业在办理因公人员出国(境)审批手续的同时,须抄报当地外事主管部门备案。 (五)企业办理出国(境)审批手续时,除报省政府审批的团组和人员外,其他人员实行传真申报,表格报批。但在领取任务批件时,将申报的原件报审批部门存档。(表样附后) (六)企业人员参加其他单位或部门组团出访,在办理审批手续前,须经当地外事主管部门同意后再行报批。 (七)审批部门自受理企业的报批材料到下达任务批件,最长不超过3个有效工作日。对时间紧迫的团组和人员,要特事特办,急事急办,做到立等可取。 (八)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外事主管部门,按照省外办下发的《对“直通车”企业实行年审办法》(鄂外侨文[2003]163号)的通知要求,每年12月下旬对本地的“直通车”审批企业进行年审,并将年审情况及时报省外办。省外办对执行审批规定较好,外事管理规范,没有出现任何违法违纪问题的企业,予以通报表彰;对连续两年审查不合格的企业,取消其“直通车”审批资格。 (九)“直通车”审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,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。 七、本“办法”从发文之日起执行,由省外办负责解释。以前印发的“直通车”企业的审批办法停止执行。没有列入“直通车”审批的企业,仍按现行的有关审批办法办理。
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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