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钟祥市国家工作人员出国(境)管理办法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6-11-22    

钟祥市国家工作人员出国(境)管理办法
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出国(境)管理的文件精神,进一步扩大对外合作与交流,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,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,现结合我市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国家工作人员定义
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,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、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。国有公司、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,以国家工作人员论。
二、因公出国(境)审批手续、办法和要求
1、全市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(境),由所在单位或其主管单位向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,市委外事领导小组办公室(设在市外事侨务办公室)审核登记后,按干部职务序列送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初审,然后再送市委、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审。正科级及其以下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政审并出具批件;副处级以上干部报荆门市委组织部政审。
2、因公出国(境)报批文件,应标明文号、签发人,注明任务来源、出访国家(地区)、出访时间、境外停留天数、费用来源渠道、出访人员基本情况等。参加中央或省组团的,须附上组团通知;自行组团的,需附上国(境)外邀请函及中译文。
3、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因公出国(境)团组和人员,可批准出国(境):
(1)由中央各部委组团,出国(境)进行与本部门业务相符的、确有实质性任务的友好访问、招商引资以及对外文化、教育、卫生、体育交流及培训的;
(2)由省委、省人大、省政府、省政协或由荆门市委、市人大、市政府、市政协及上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团,出国(境)招商引资或进行与本部门业务相符合的、确有实质性内容培训的;
(3)我市自行组团,出国(境)进行与本部门业务相符的、确有实质性任务的友好访问、招商引资、培训和考察的。
4、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因公出国(境)团组和人员,不予受理审批:
(1)省、地、县(市)直各部门组织的一般性出国(境)考察,无实质性目标的;
(2)参加由各行业协会、学会等民间或社会团体组织的出国(境)团组的;
(3)参加非本部门主管业务或本人岗位和职务不相称的出访的;
(4)应该由基层人员完成出国(境)任务,而改派管理机关人员参加的。
5、凡单位动用财政资金安排出国(境)的,原则上不予审批;自筹经费出国(境)的,需在向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上报的文件中注明经费来源渠道。
6、党政机关干部出国(境),对内必须以真实身份报批,不得改变或隐瞒身份;不得以各类学会、协会、研究会、交流中心等民间团体或企业、公司人员及专业技术职务的身份报批。对改变或隐瞒身份出国(境)报批的人员,经核实后要通报批评。
7、组团或参加出访时,同一团组中不得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同一地区、同一部门的领导同团出国(境),同一地区、同一部门的领导也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。
三、因私出国(境)审批手续、办法和要求
1、全市副科级及以上国家公务员因私出国(境),由其所在单位向市委组织部出具相关证明,市委组织部政审后,报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登记备案,市公安机关凭市委组织部政审件方可办理出国(境)相关手续;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(境)由组织人事部门登记备案,市公安机关部门凭备案件办理相关手续。
2、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提供,内容主要包括:姓名、性别、出生日期、身份证号码、户口所在地住址、工作单位、现任职务(职称)等。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、现任职务、职称等主要信息发生变动的,备案报送单位因在变动之日内向备案受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。
3、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(境)审批手续要严格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。
四、管理与规定
1、国家工作人员出国(境)必须遵守有关管理规定,认真履行报批手续,组织、外事和公安部门要在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,分别建立健全国家工作人员出国(境)政治审查、登记备案和办照签证工作责任制度,建立有效联系机制,指定专人负责,明确领导主管。
2、组织部门在受理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(境)、国家公务员因私出国(境)政治审查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(境)的登记备案时,要严格审查条件,按照工作程序限时出具政审件和备案件,因审查不严或违规审批而出现失误,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政治影响的,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3、外事部门在办理全市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(境)护照、签证手续时,要严格按照“时限制、专办员制、审核责任制”的要求办理,规范报批程序,严格审核把关。对违规操作给国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不良政治影响的,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专办员、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的责任。
4、公安机关在受理国家工作人员申办因私出国(境)证照时,必须凭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。对违规操作的,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经办人、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。
5、国家工作人员隐瞒本人身份,回避工作单位,弄虚作假骗取出国(境)证照的,要追究其本人责任。因公出国(境)的党员干部,要在回国(境)后15天内,将所持因公出国(境)证件交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管理,对拒不执行规定的,吊销其所持证件。因私出国(境)的国家机关登记备案人员,要在回国(境)后10天内,将所持因私出国(境)证件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管理。
6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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